【概要描述】
(一)科技支撐計劃
支撐計劃面向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重點解決戰略性、綜合性、跨行業、跨地區的重大科技問題,培養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創新人才和團隊,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技術創新基地,科技部根據國家目標及戰略重點,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布局,確定年度支持重點并發布備選項目征集指南,建立健全國家科技計劃備選項目庫。
備選項目庫是年度計劃編制的主要來源。
(二)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是由中央財政撥款支持為主的具有明確國家目標的科技計劃。計劃的主要任務是:解決事關國家長遠發展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術問題,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技術,培育高技術產業生長點,力爭實現跨越式發展,為實現國家第三步戰略目標服務。863計劃選擇信息技術、生物和現代農業技術、新材料技術、先進制造與自動化技術、能源技術、資源環境技術、航天航空技術、先進防御技術等高技術領域的26個主題和若干重大專項作為發展重點。
(三)火炬計劃
申報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1.項目產品符合國家技術和產業政策的要求,屬于火炬計劃重點支持的新材料、生物技術、電子與信息、機電一體化、新能源高效節能與環保和其它高新技術領域;
2.項目所采用的技術是先進的成熟的,且經過了產品(樣品、樣機)技術鑒定,已具備商品化生產的條件(對國家專賣產品、食品、醫藥類產品需取得主管部門有關生產的批件);
3.項目產品投產后能形成一定的經濟規模,切有良好的國內外市場,較好的經濟效益和較高的投入產出比;
4.項目承擔單位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有較強的技術實力(或技術支撐單位),其領導班子應有較強的科技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管理水平;
5.項目產品的生產有配套的生產環境,所需的能源與材料能得到保證;
6.項目承擔單位有相應的自籌資金及較好的信貸條件,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鼓勵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廠礦企業進入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并申報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
(四)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計劃
2014年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類型包括: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機構補助項目。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
1.支持方向: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產品研發給予支持。
2.支持方式:無償資助、貸款貼息。
3.申請條件:
(1)申報項目技術領域符合科技部發布的《2013年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指南》。
(2)2009年1月1日以后注冊的企業,企業職工不超過300人,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10%以上,每年用于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當年營業收入的5%,企業資產總額及年營業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企業自籌資金不低于申報項目的新增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60%,并已足額到位(提供當期銀行對賬單和專項用于該項目的研究開發的承諾函)。
——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機構補助項目
1.支持方向:對為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的技術咨詢服務、研發設計服務、檢驗檢測服務、技術轉移服務、技術工程化服務、技術培訓服務、技術創業輔導服務等給予支持。
2.支持方式:無償資助
3.申請條件:
(1)機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且已運行2年以上,具有不少于10人的專職服務團隊,本科以上學歷從業人員占全體人員的60%以上。
(2)機構上年度財務運行狀況良好,有合理的收費標準;具有明確的服務方向,持續性開展公共技術服務;具有開放的服務模式,具有不低于30家的中小企業服務對象群體,較好的服務基礎、服務能力;服務總體滿意度較高(提供客戶滿意度相關證明材料),2013年度面向中小企業開展的公共技術服務收入須占營業總收入的60%以上(提供相對應的服務合同、協議及憑證)。
(五)高新技術企業
《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研發加計扣除政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本辦法所稱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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