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五大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等5項地方標準修訂解讀
發布日期:2018-10-08
為進一步倒逼全省產業結構調整,促進流域經濟科學發展,實現流域環境質量的有效改善,省環保廳組織對《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599-2006)等4項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標準由5部分組成,分別為《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1部分:南四湖東平湖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4部分:海河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5部分:半島流域》(以下簡稱“流域標準”)。上述5項標準已經省政府批準,由省環保廳和省質監局聯合發布,將于2019年3月10日起實施。為方便公眾全面了解該標準修訂的背景、主要思路、技術內容等,現做以下解讀:
一、為什么要修訂《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等4項標準
一是實現流域水質管理目標的需要。從目前水環境質量現狀來看,流域內部分斷面仍然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有的污染物還時有超標現象。為實現2020年省控重點河流基本達到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要求,需要對相關標準進行修訂。二是與國家標準相銜接的需要。我省相關標準實施10年期間,國家先后制定出臺了雜環類農藥工業等38項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修訂了制漿造紙工業等9項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地方標準原則上不得寬于國家標準的要求,需要盡快做好有效銜接。三是完善我省標準體系的需要。流域標準實施期間,我省在結合流域環境質量現狀的基礎上,先后三次以修改單形式對標準進行調整,零散的修改單不便于環境管理和有關方使用標準。四是遵循流域自然規律和滿足新時期環境管理的需要。從實現流域環境保護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的角度出發,將南水北調沿線流域分為南四湖、東平湖流域和沂沭河流域兩個部分,并按照各自的流域特點和環境管理需求重新設置環境管理要求。
二、標準主要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合理劃分流域范圍,調整流域標準框架體系
將原四項流域標準整合形成《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將南水北調流域分為南四湖東平湖流域和沂沭河流域,修訂后標準由南四湖東平湖流域、沂沭河流域、小清河流域、海河流域、半島流域五部分組成,流域范圍劃分更加符合新時期水環境管理的需要,標準框架體系更加優化。
(二)找準流域標準定位,進一步優化指標體系
按照流域綜合排放標準服務于水環境管理目標(斷面達標),行業排放標準服務于風險管控的原則,將第二類污染物控制因子與地表水環境監測考核指標進行銜接。保留了重點控制的常規因子16項,其他作為行業特征因子執行國家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形成地方流域標準控制常規因子、國家行業標準控制特征因子的指標體系。
根據流域水環境管理需要,將已發布的標準修改單中的總氮、全鹽量納入控制因子,增加硫酸鹽作為控制因子,以“總磷”替代原標準中的“磷酸鹽”。標準修訂后,第二類污染物控制因子由56項調整為20項,指標體系更加精簡,標準定位更加明確。
(三)確保穩定達標,加嚴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為確保流域斷面穩定達標,加嚴了氟化物、總磷排放濃度限值。與國家近期發布的現行排放標準相銜接,加嚴了部分行業的排放濃度限值。此外,為實現環境質量管理目標,根據地方管理需求,在沂沭河流域全流域執行“重點保護區”污染物排放限值。
(四)結合流域實際情況,調整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控制要求
根據《關于印發山東省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結合各流域實際,加嚴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的條款,規定可將符合要求的人工濕地出水中的總氮、總磷濃度作為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總氮、總磷考核值。
(五)其他修訂內容
根據南四湖東平湖流域水環境管理要求,增加了禁止向核心保護區直接排放投餌養殖廢水的規定。根據《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和《山東省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辦法》要求,增加了禁止船舶污染直排的規定。
三、標準修訂后將起到什么作用
本次標準修訂與地表水環境監測考核指標進一步進行了充分銜接,為實現全因子管控提供了依據。標準實行“分區、分級”管理,有助于產業空間布局優化。標準實施后,行業技術水平提高,區域競爭力顯著增強,全省產業結構將進一步優化,有利于促進流域經濟科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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